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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9-09 13:51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推进全市临港石化、新医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支持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坚持“打破藩篱、能统尽统、应统尽统”,全面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按年按时拨付奖励资金。加大市、县区财政统筹力度,除了新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中的部分内容,其余政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创新奖励支持方式。依托连云港市产业发展基金,创新运用“拨改投、拨改转、拨改贷”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若相关县区产业发展优势明显,且县区政府能够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可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发起设立相关的子基金。为重点产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在融资服务、项目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支持项目。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参照本意见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三、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会商审核机制,奖励项目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认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一事项符合市级、县区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奖励资格。市财政局负责组建奖补资金网上申报平台,每年5月、10月各申报一次。市人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本意见的配套措施实施保障工作。若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相应的奖励政策。

        本意见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支持临港石化产业发展政策

        2. 支持新医药产业发展政策

        3. 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


        附件1

        支持临港石化产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石化企业打造世界一流安全环保水平

        1. 支持石化企业实施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原理、新方法,推行高效率、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绿色生产模式,实现资源节约化、生产清洁化、排放减量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支持石化企业研发世界一流工艺设备技术

        2. 支持石化企业创新发展,对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自主研发“卡脖子”技术产品并采用一流工艺设备生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3. 支持创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新获批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三、支持石化企业争创世界一流投入产出水平

        4. 支持石化企业提升经营业绩、提质增效,对石化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00亿元、500亿元、800亿元,并在同类企业中投入产出比高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四、支持石化企业创建世界一流品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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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支持化工园区争创世界一流,对企业利用自身比较优势,打造行业标杆示范,在细分领域成为行业龙头,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连云港品牌,以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生产石化产业链高附加值产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附件2

        支持新医药产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新医药产业投资项目

        1. 对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建设,特别是高端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建设,或全球标杆生物医药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

        二、支持新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2. 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按企业较上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的3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改造和平台建设。对生物医药企业在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等国家部委发布的榜单中排名较上一个年度前进五位以上给予10万元争先进位奖励。

        (二)支持企业拓展国际业务

        3. 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按照出口增加额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新取得境外上市的药品,按实际投入费用不超过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通过美国、欧洲、日本上市许可并在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创新药品和高端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产品委托生产

        4. 对市内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不超过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 对市内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实际投入费用不超过15%给予奖励,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支持新医药企业创新创优

        (一)支持创新药品研制

        6. 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类生物制品,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30%给予奖励:完成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7. 对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2类化学药品、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2类生物制品,根据其研发进度,分阶段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15%给予奖励:完成II、III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 对新取得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类生物制品药品注册批件,每个批件奖励300万元;对新取得2类化学药品、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2类生物制品药品注册批件,每个批件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支持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中药配方颗粒研制及中药注射剂再评价研究

        9. 对新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第3—4类化学药、生物类似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超过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 对新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备案的药品,给予每个品种药品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通过中药注射剂再评价药品,给予每个品种药品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高端医疗器械研制

        11. 对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超过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2. 对新获批创建的医药行业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建设医药行业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且实际运作并经过考核验收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对已经建成的运营良好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

        14. 对新设立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药品检测机构等具有国内、国际资质的平台载体,按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

        (五)支持提供专业化合同研发服务

        15. 对为非关联且无投资关系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合同研发服务的合同研发服务企业或机构,按经认定的年度实际服务金额不超过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6. 对在境外跨国制药公司、着名医疗机构或临床研究机构工作三年以上的研发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来连云港医药企业工作的,可选择省属高校院所担任特聘教授或特聘研究员。对医药领域外籍高端人才、外籍技能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经许可,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对市内新建的高水平产教融合研究生教育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审核,按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


        附件3

        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新材料产业投资项目

        1. 加大对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先进石化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材料、新型能源材料、海洋新材料等领域内的产业链项目招引,优化项目建设服务,加大政策集成支持,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

        二、支持新材料企业做大做强

        2. 支持新材料小微企业升规模企业。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新材料小微工业企业,按年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支持企业提升经营业绩。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4. 支持产品“首购首用”。对企业生产的新材料产品“首购首用”的,按购买方第一次向生产方购买产品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的新材料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按出口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新材料企业创新创优

        6. 新获批创建新材料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建设新材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且实际运作并经过考核验收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材料专项)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给予国拨资金1:0.5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8. 对新材料企业自主研发符合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工信部《新材料产业“十二五”重点产品目录》的创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9. 支持开展产品质量与责任保险。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投保产品质量与安全责任保险,对保费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 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对新材料企业申请美国UL、欧盟EN13432、日本JBPA等国际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3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 鼓励建设新材料新型研发机构。鼓励自建或参股建设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连创办或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经培育孵化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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