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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现将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及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主体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共9枚,使用主体情况如下: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由连云区城管局使用;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由连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使用;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3)由海州区城管局使用;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4)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使用;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5)由海州区浦南镇政府使用;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6)由海州区新坝镇政府使用;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7)由海州区锦屏镇政府使用;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8)由海州区板浦镇政府使用。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9)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使用。
二、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要求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使用制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各用章单位应当建立专用章使用制度,加强对专用章的管理。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应严格履行用章登记手续,严禁在空白、不实材料上加盖专用章。
(三)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必须在权力事项范围内,在相关行政许可文书中使用,超过范围外使用专用章无效。
(四)发生专用章遗失或损坏的,用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书面报告。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